全县市场主体:
自年3月1日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正式实施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一章第七十条规定: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,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距离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》和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》规定的年报最后期限6月30日只剩下43天,希望各市场主体尽快完成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工作。
需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范围:营业执照右下角注册时间为年1月1日前的所有市场主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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谢通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
年5月18日
主编:李萍
编审:卓玛
编辑:普尺
来源:市监局(丹增迪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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