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贯彻落实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〕40号)要求,按照《宝鸡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》(宝市教发〔〕号)精神,县教育体育局研究决定,对全县校外培训机构进一步严格规范办学行为,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全县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前教育阶段、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,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凭《办学许可证》《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登记证》等有效证照开展培训。
二、严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(含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)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、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培训,严禁提供境外课程,严禁超前超纲教学。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:30。三、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全面使用《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服务合同(示范文本)》,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或每科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。
四、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,禁止任何个人违规从事学科类培训。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校外培训活动,一经查实撤销其教师资格。
五、禁止以学前班、幼小衔接班、思维训练班、素质拓展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类(含英语)培训,禁止托管托餐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。
六、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宣传广告、收费标准、课程设置、使用教材、授课教师备案与监督制度,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存在不符合资质、管理混乱、借机敛财、虚假宣传、与学校勾连牟利等严重问题的机构。
七、对于不具备办学资质条件、未经审批、管理混乱、借机敛财、虚假宣传等问题严重的校外培训机构,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等法律严肃查处,并予以坚决取缔。
八、校外培训机构要强化安全意识,严格遵守安全管理、消防管理和疫情防控等规定,保障师生人身安全。县教育体育局将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,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,完善“黑白名单”制度,全面接受社会监督,确保工作落地实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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